继续探讨!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到底查什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市间法 Author 五哥如是说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到底查什么?
近日,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的一个留言回复被各自媒体广泛转载,留言问题是某超市在检查中提供了某食品的检验报告,但与被检查食品不是一个批次,问算不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然后总局回复说不算,并给出了理由。
对于这个留言来说,这个回复没任何问题,其中关于食品应当按批次检验的论述也非常正确。
但与留言的问题结合起来,被大量转载,就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只要食品经营者留存的检验报告与经营的食品批次不符,就是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是错误的认知。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到底查什么呢?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对象很明确:有两个对象:一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主体资格),二是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这是食品安全法原文规定,不存在任何争议。
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是检验报告。
当然,检验报告也是合格证明文件,它只是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种。如果食品上没有合格证,当然需要检验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来证明食品合格。
但如果产品上有了合格证,就不需要检验报告了。或者说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只要有一个,就满足了查验要求。
除非是法律法规对特殊食品做出规定必须按批次查验检验报告。
引用一段《食品安全法释义》的原话:“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实践中,大家往往过于重视了检验报告,忽视了合格证这个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合格证,正常是随货的,如果与食品最小销售单元不可分离,无需标明批次信息(有些食品直接标示:合格+批号,也属于合格证明),如果能与最小销售单元分离,应当标明批次信息,达到能够核对的要求。
合格证明,就是生产者经过检验之后做出的质量承诺和保证。有人会说,这个合格证就是生产者自己做的,没有证明力,这其实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生产者自己检验的报告不也是自己检验的吗?你能保证它一定真实准确吗?
不真实的,追究不真实的责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但在监督检查中或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就要按不合格处理。一码归一码,不能乱来。
所以,进货查验,不能无限制加大经营者的义务,赋予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进货查验与进货查验记录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前者是实质,后者是载体,且不完全一致。查验记录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这里的凭证,包括了三项内容:一是供货商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二是合格证明,如果合格证与食品不可分离,就不用留存,因为你的食品只要还在销售,就有合格证,如果可分,应当留存;三是与批次相符的销售票据,并记录食品有关信息。
而食品安全法136条免罚的条件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查验了许可证照和合格证明文件,且可溯源。
如果进货查验记录不到位,是责改事项,但并不必然能够定性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比如没有登记食品信息,没有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等。
回到这个回复上,这个留言没有说明白是否存在食品上没有合格证这个前提。如果食品上有了合格证,连检验报告都不需要,留存的检验报告与食品批次不一样又有什么关系呢?如果食品上没有合格证,而提供的检验报告与食品的批次不符,当然可以定性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所以总局的回复没有一点问题,问题在于提问者没有给出是否有合格证这个前提。
二者一结合,加上关注的重点在回复内容,就有问题了。
顺便纠正一些错误认识:总局公众留言平台从平台留言规则上看,无论是留言要求,还是回复形式,都属于答疑解惑的范畴,不是正规的“答复”“批复”,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是对于法理的分析,还好些,但对于个案咨询,回复者很难做到准确,因为对于具体案情的叙述,难免挂一漏万,有些关键细节的缺失,会直接影响结论的正确性。
所以,对于个案,最合适的方式是由本机关开展案件研讨,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才可靠。
比如这个留言回复,由于缺失了关于食品合格证的描述,就足以让这个回复产生错误的认知。
前段时间,笔者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店招和装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的回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来判断,如果您能分析出N种不同使用方式下判定结果的不同,就真正掌握了商标侵权的判断”。
没见到具体图片和事实,谁也不敢直接下结论定性。
执法人员,还是要结合具体事实,多研究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条文不清晰,找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法律释义、学者观点等进行研究,有了研究过程,理解就深刻的多,才能变成自己的东西。
转发这类问题应该慎重,以免误导。
各类型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查验标准要求
进货查验非常重要,广大食品销售者一定做好进货查验,给自己的经营加好“保险”!那么,怎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呢?
我们梳理了各类型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查验标准要求,请大家根据自身主体类别参照执行。
一、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食品经营企业除履行以上查验义务外,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连锁企业各门店要保留相关配送票据。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贸易商) 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台账同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进口商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
五、小食杂店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来源 | 质量云 市间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宗玺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